周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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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

发布者:周定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194人看过

浅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实体判决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把订立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订立婚约时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彩礼的数额也有逐年增多之势,其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情形占绝大多数。订立婚约后,由于各种原因,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婚约解除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财物纠纷诉讼比较多。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的诉讼主体及实体判决规定的较少,笔者现对该类案件略作如下分析,供参考。

一、原告的确定:

1、男方本人为原告。

彩礼的给付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婚约是具有订婚权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内容所订立的具有确定性和社会效力的约定。婚约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契约的特殊民事契约,是一种准身份性契约。彩礼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或物品。彩礼是依附于身份关系即婚约关系而存在的。男方是婚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

2、男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为共同原告。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十八九岁时订立婚约,有的甚至更早,男方在订立婚约时尚没有给付彩礼的经济能力,并且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子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是做父母的一项“任务”,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彩礼也大都由父母给付,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个别情况下彩礼是由男方的其他亲属给付的,包括祖父母、兄姐等。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女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男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共同原告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那么男方的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能否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婚约是一种身份性契约,彩礼是依附于婚约关系而存在的,女方是婚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不可少。

二、被告的确定:

对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在实践中,纠纷发生后被告往往也不想返还,原告也不知找谁索要,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针对彩礼的特殊性,结合不同情况来确定被告:

1、女方为被告。

男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将彩礼交付给女方,女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起诉时将女方单独列为被告。作为婚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女方当然可以被列为被告

2、女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接收人为共同被告。男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将彩礼给付女方,女方将此彩礼交付其父母,有证据证明的,或者男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将彩礼交付女方父母,如提起诉讼时,可将女方本人及其父母、其他彩礼接收人为共同被告。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宜将女方的父母其他彩礼给付人单独列为被告。

三、实体判决:

从法理上讲,彩礼是依附于身份关系即婚约关系而存在的,婚约一旦解除,女方占有彩礼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未领结婚证就同居生活的;二是男女双方只订立了婚约的。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考察原因是什么,也不问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就是说,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条件,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是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其它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则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广大农村的价值评判标准,如果男方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能否就彩礼返还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酌情返还。所谓“过错”是在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谈对象或又订立婚约等。这样有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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