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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宅权

发布者:范文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86人看过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案例]

       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计算机,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林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林某召集村中10名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解析]

        林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林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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