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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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王洋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1486人看过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关于美团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件,家属想要维权,但由于骑手这个行业比较特殊,对于责任主体和维权方式都一无所知。笔者再接受委托后,首先是找到责任主体,经过调查和核实,其工作单位就是当地的一家配餐物流公司,后与这家公司取得联系,发现该公司购买了80万元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公司。公司一开始希望家属将这笔钱从保险公司报销出来,然后公司将这笔钱给家属,公司认为骑手死亡跟他没关系,公司不会赔偿一分钱。公司的态度使家属非常气愤,笔者作为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试图给家属维权,最终先选择申请工伤(工亡)认定。这个案件工亡认定的关键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旦认定劳动关系,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笔者着重收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流水、工作牌,工作服、考勤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骑手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骑手一直服从于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所以双方就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后,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人社局已于近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通过该案笔者觉得在处理工伤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认定劳动关系,重点就是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稳定和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抗辩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则根据劳动者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此时导致待证事实呈现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建议,随着目前外卖订餐行业的飞速发展,送餐骑手职业群体人数日益增多,用人单位有时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对此,建议外卖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用工单位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送餐员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送单骑手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只有企业自身健全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才能最大限度的抵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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