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14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与王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宁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孙某与王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保留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便后期诉讼中能够更好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