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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有关宋喆职务侵占罪相关问题?

发布者:王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2人看过

 2017年9月13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宋喆最后可能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宋喆原先作为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原艺人事务总监,而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是王宝强,所以在主体要件上宋喆符合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务,目前不知道具体侵占的金额为多少,但是只要达到6万元就构成犯罪了,而根据之前的新闻了解,宋喆侵占的数额远远不止这个数,所以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宋喆是帮助马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不构成职务侵占了。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宋喆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如果宋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宋喆职务侵占案中,仅根据犯罪数额判断,宋喆如果侵占金额在6万—100万元,则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则会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行为地均在北京,所以本案应在北京法院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所以,宋喆如果没有退清个人犯罪所得赃款,最后的判处肯定是退赔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经济损失,具体刑罚要根据最后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及后期表现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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