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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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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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公司申请破产重整。

发布者:王洋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345人看过 举报

2020-04-26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3日,安徽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有挽救可能和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安徽。。。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凭有效证件经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1467号1号厂房。

根据安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皖华明专审字【2019】第358号《安徽省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2430747.32元,负债总额为35226223.18元,资产负债率为157%,所有者权益为-12795475.86元,属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对安徽公司资产负债的审计结论,安徽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省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洋律师,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本科,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和证券从业资格,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2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1340220********2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