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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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清洗设备买卖合同律师、招投标保证金返还、未开票拒付货款抗辩、买方原因未安装质保起算、买卖合同律师费承担、购销合同部分解除纠纷
一、案件基础概况
芜湖王洋律师代理自动化设备供货企业,与新能源采购方签订多台工业清洗设备购销合同,我方按要求交付三台设备后,对方因自身项目停滞、人员流失拒绝支付尾款,还以串通投标、我方未开票、未完成安装调试为由拒付货款,同时拒不退还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庭审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剩余两台设备购销关系,我方完整举证交货记录、招标保证金条款、往来沟通记录、委托代理协议,法院全额支持货款、保证金诉求,判令对方承担对应维权律师费。
二、案件核心代理难点
买方核心抗辩:主张我方串通投标、投标造假,购销合同整体无效,拒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上门安装调试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达成,拒付四百余万尾款;
质保、付款节点争议:设备到货后因买方自身原因长期搁置,对方主张未验收不满足付款、质保到期条件;
投标保证金返还存在两年期限争议,对方以合同履行纠纷为由长期占用保证金;
律师费分担无明确统一标准,需要结合合同败诉方承担条款争取法院支持。
三、律师全流程办案代理思路
(一)彻底击破 “串通投标、合同无效” 抗辩
买方仅提交内部招标文件,无任何双方串通、我方造假实质性证据;合同已实际履行、对方长期接收设备并支付部分款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事后否定招标及合同效力无法律依据,法院直接驳回该核心抗辩,认定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二)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驳斥拒付货款理由
交付设备、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核心主义务,开具发票、上门安装仅属于附随义务;我方明确承诺后续配合开票、安装,对方不能以此对抗法定付款义务。同时结合合同条款,设备到货满 90 日即应支付验收款,且因买方自身项目搁置未安装,质保期自交货之日起算,全部付款节点均已到期。
(三)依据招标条款,全额追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签约后 7 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双方签约长达两年,无有效扣除、没收保证金约定,对方拒不返还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全额支持 10 万元保证金返还诉求。
(四)依据违约条款主张维权律师费
购销合同清晰约定全部维权费用(含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完整提交代理合同、缴费票据,法院结合案件诉讼变更情况,判令买方承担对应律师费用。
(五)协商解除剩余设备合同,固定双方合意
庭审中和解确认未生产两台设备购销关系当庭解除,减少双方损失,同时明确已交付三台设备价款独立核算,不混淆两部分合同金额,厘清欠款基数。
四、最终裁判结果
确认案涉两台未交付设备购销合同关系当庭解除;
判令采购方支付设备尾款 407000 元;
判令采购方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 100000 元;
判令采购方承担 15000 元律师费;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买方承担。
五、办案专业亮点
精准区分开票、安装附随义务与付款主义务,通用拒付抗辩完整推翻;
无实质串通投标证据下,成功守住合同效力,保障全部货款债权;
吃透招标文件保证金返还规则,多年占用保证金一次性追回;
准确适用合同质保起算条款,买方自身搁置设备视为验收期满;
依托合同败诉方承担费用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律师费赔付。
六、同类设备购销实务干货
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发票、未安装为由拒绝支付到期设备款;
设备到货后因采购方项目、人员原因长期不安装,质保期从交货日起算;
仅靠内部招标资料无法证明串通投标,已实际履行合同不能事后作废;
招标文件约定签约即退保证金,无违约情形下买方必须返还;
购销合同写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起诉产生的律师费可由对方赔付。
七、律师业务专长
芜湖王洋律师,执业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业设备、新能源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擅长货款追索、投标保证金返还、合同效力抗辩反驳、逾期款项维权,熟悉招投标 + 购销双重法律关系,多起设备供货案件全额回款胜诉。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