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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股东在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主张利润分配权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856人看过

析股东在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主张利润分配权

港宏公司法律师刘彦林原创

摘要:股东投资获取回报,是法定的权利。实践中,股东出资不能获得回报也不在少数(注:商业风险除外),股东如何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股东利润分配作出合理安排,为利润分配权遭到侵犯时依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是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旨在为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权被拒绝时的解决方案,“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产生裂隙,正在或有意向设立公司的创业者应当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分配利润;起诉;股东会决议

利润分配权一直作为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心的话题,特别是小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对外发行股票,财务状况不对外公开披露,公司经营如何,是否有盈利,股东能否分配利润,作为小股东往往是心中疑云满布,在公司决定不分配利润时,小股东不知所措,作为公司的小股东,究竟该如何实现利润分配权,笔者与大家一起探讨,寻找解决之道。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是股东主张分配利润的法定文件

针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一份享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号称公司的“小宪法”,这是股东权利保障的第一道护身符。据统计,在现阶段公司置备完整的公司章程不足80%,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往往是以感情为基础,忽略了通过聘请常年的专业公司法顾问或公司法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一旦就公司利润分配权发生争执时,没有解决的有效方法,往往诉至法院或导致股东之间分崩离析,严重者,公司被迫解散。

上一期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条件,实践中如何处理》(http://mp.weixin.qq.com/s/cJ8T2AW0D3cXKJil_da1mg)的话题,文章中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利润分配权的实现条件给出了答案,即有限责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或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分配方案,形式有协议安排或股东会形成一致决议。实践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主张一旦被公司拒绝后很难在形成有效的协议或股东会一致决议。

二、股东依法行使诉权的条件

(一)公司形成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拖延或不分配利润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分配利润

根据20179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该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实施多年以来根据各地审判实践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智慧的结晶,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三个要素,股东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才能得到支持,分别是:第一、股东会作出了有效的决议;第二、公司拒绝分配利润;第三、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1、何为有效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关于股东的红利分配,应当经股东全体一致通过,所以股东全体通过,是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必要条件。作为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较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形式上会降格,从法律保护的主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在于调整公司内部的权利分配,属于私权范筹,而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需要调整公司内部的股东,同时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更多的是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而不在于形式的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里的“前款规定”就包括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

所以从法理上和法律规定上,可以得出结论,针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只要决议是全体股东真实的意思表达,并经签名、盖章的就达到了股东会有效决议的要求。

2、公司拒绝分配利润

笔者认为,有三种情况,第一、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有新的经营项目需要投入资金;第二、公司为了弥补亏损,暂缓分配利润;第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利润无法分配。

股东红利分配一旦形成正式决议,即法律意上的利润分配权或期待权就转化为一种实质意义上债权,股东作为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公司给付,在公司拒绝履行利润给付的义务时,债权人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因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法院在审理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权纠纷时,如何就“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作出明确的裁判标准,应当属于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从笔者的理解,虽然从分析中得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但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分析,将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转化为即得利益,是司法审判的目的,如何转化,法官在个案中如何裁量,应当从立法旨意出发,从公司和股东两个主体中衡平,即要不能过度干预公司自治,又不能使股东利润分配权利落空。所以,笔者认为上面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可分配红利的条件,第一种情况,虽然是属于公司自私范围,属于公司的商业行为,但私权利的保护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出发,如果公司已经满足利润分配条件,股东有提出分配的要求时,应当将股东的私权利放在第一位,选择权在股东而不是公司,因为作为债权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是法定权利。针对第二种情况,可以通过生效裁判确认股东应分得红利,至于公司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可以在执行阶段解决,如公司实现盈利,具备了分配利润条件时股东可以申请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也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红利分配的义务。第三种情况,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被法院支持,这一点已经在第二种情况阐述,不再赘述。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能否作为股东主张利润分配的条件

实践中,大股东借助表决权的优势,一股独大掌控公司的股东会情形并非个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损害股东红润分配权,股东有权要求股东赔偿损失,但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能分配利润或无钱可分的情况,笔者认为,侵权股东应当将应分而未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否则,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也享有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法定的利润分配权,但如果股东主张分配利润权受阻,股东很难通过法律渠道实现利润分配权,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从文义理解,只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才有权主张赔偿责任,似乎和利润分配权没有直接关系,前面已经分析,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能分配利润时,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已经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实现形成阻碍,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侵权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因股东的权利滥用造成股东损失的,受害人股东也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前置程序即股东的权利滥用造成可分配利润回到公司,或侵权股东履行了赔偿义务填补了损失,股东即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权之诉要求公司分配红利。

三、预防和控制

股东利润分配权纠纷,因为目前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为了减少诉累,笔者建议在公司设立时重视对公司章程的设计和安排,如果公司在设立后发生股东利润份配权纠纷时,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均应第一时间求助于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或公司法律顾问,避免更大的损失。

四、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利润分配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在公司正式设立,公司的股东权利表现在诸多方面,如表决权、回购权、转让权、继承权、资产分配权、知情权、监督权、解散权等,公司的设立只是一个市场主体获得生命的开始,如何健康的生存和持续经营,公司在设立之初或设立后应当重视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和良行运行,从而保障整个组织体系的安全。

声明:本文的观点不代表个案的处理意见和诉讼的代理观点,因作者水平有限,仅供交流学习,如有笔误请校正。本文属于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工作单位。

下期预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表形式有哪些


   作者:刘彦林  

工作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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