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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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抚养权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81人看过

近日有朋友咨询,话自己的侄子3岁,其兄嫂早些年已离婚,侄子由哥哥抚养,但哥哥长期不管不问,自己想将侄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如何操作?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是一种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产生的一种身份权,目前法律并未就抚养权人的顺位进行明确,本案中虽然小孩的父母已离婚,但血亲关系并未改变,其哥未尽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可申请变更抚养人为其母亲,如未经确认具有血亲关系的父母是否符合抚养条件,能够履行抚养义务时,其他近亲属主张抚养权,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监护权,同为份份权的一种,但虽名为权利,实为义务。因为监护权设置的目的重在对被监护人的一种照顾、保护、利益维护,所以法律赋予监护人的权利更多的在于履行监护义务,特别是新的《民法总则》颁布,对监护人的资格、变更、指定、协议商定、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等方面更加周全,本案中如果小孩的父母均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作为监护人的兄弟、姐妹、父母是有权作为权利人申请变更自己作为小孩的监护人的,如前一顺位未经明确,后一顺序的主张法院同样不予支持。但区别在于监护权在立法上更加进步,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无监护人的真空地带,笔者也相信抚养权在今后的相关法律修订时会有所体现。港宏顾问周末分享,仅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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