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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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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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6515人看过

案情回放

辖区内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五金家俱生产的民营企业,因员工的流失比较快,公司认为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即便向劳动部门投诉,也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不需要承担员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责任。在笔者接触的企业中,这类公司不在少数。事实上,像这家公司这样的安排是否真的不存法律风险吗?回签当然是否定的。

律师说法

根据公司用工情况,大多数企业为员工安排的试用在2-6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接踵而至,当然前提条件是员工一方首先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注;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后续的文章中安排),如果员工能够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并被支持,作为用人单位,公司首先要承担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第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第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因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因此需要为员工的工伤待遇买单。

综上,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不能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降低成本,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为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所以,笔者在此提醒用人企业在用工市场出现变化时,企业更要依法、科学建立用工制度,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同时全面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系统,使其安全、有效的保障企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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