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喜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阴阳两合同,哪个有效力?

发布者:韦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48人看过

l  案例简析
卖方和买方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逃税签订了两份房价不一致的合同。经查,2006626日卖方和买方薛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56800元,房屋地税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赋税,又写了一份房价款为21600元的合同(其余内容与原合同相同),同年726日买方薛某向某镇财政所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时以21600元合同价买受房屋,少申报交税1056[56800元-21600元)×3]

问:两份合同效力如何?

法院认为,卖方与买方薛某故意规避国家赋税,应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处。但仅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偷逃赋税行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l  法律小贴士
1、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数份合同,若数份合同内容有相互抵触的地方,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优先于之前的合同,视为对之前合同的改变。但在“阴阳合同”中,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且优先于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
2、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情形下,“阳合同”因涉嫌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一方要求按照备案合同价格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要求按照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办理过户手续,则“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互不违约。
3、一方以“阴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拒绝履行“阳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l  法律依据:

u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号)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