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夫妻在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结婚前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但是,如果将婚前财变卖所得的资金在婚后购买房屋,这种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对此问题应当分情况阐述:
一、婚后用该购房款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二、婚后用该卖房款付了一部分新购房款,双方又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了剩余的房款的,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的予以分割。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在第二种情形下,新购置房屋的部分房款源自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的时候应当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比例。
基于以上原因,有些人要问了,如果新购房屋并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一分钱的话,那么未出资的一方是不是一分钱的收益也拿不到了?答案是不一定!!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如若新购置的房屋又出资、经营、投资的话,其出租、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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