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商品房仍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开发商为了规避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此时,有购房人基于房价上涨的原因或者是开发商给予的压力,办理了上房手续,还能否以开发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由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呢?对此,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即便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若房屋交接时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说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仍要为瑕疵履行买单,应以实际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作为交房日期,在此期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未具备交房条件即进行交付,购房人有权拒绝上房。但是购房人一旦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购房人接受房屋,即说明双方以各自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条件和方式,开发商完成了交房义务,不应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通过查阅相关判例,徐州地区法院针对本文所述的纠纷裁判并不一致,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有采用。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第二种观点,即一旦接受房屋,说明双方已经对交房条件进行了事实变更,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所以,小编提醒各位购房者,在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拒绝上房,待符合上房条件后再行办理手续,并可以据此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旦办理了交房手续,可能有错失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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