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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兼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作者:黎瑞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0次举报

争议焦点:

吴某是某纺织公司员工(没有缴纳社保),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吴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后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方律师观点:

我方作为吴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产生了多种法律关系,属于一因多果。

第一种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如果其中一方是行人的,由机动车赔偿。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正是基于此种法律关系要求保险公司及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法律关系是工伤事故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一样也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投保的险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应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给予赔偿。吴某正是基于此种法律关系要求纺织公司给予赔偿。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主体也不一样,二者不存在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因此说,工伤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对吴某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不应因第三人对吴某给予了赔偿而免除。

案情及办案经过:

吴某被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为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3.7万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

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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