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瑞安律师
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讨好冷漠,不辜负热情
1812898089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黄XX与梁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黎瑞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广东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梁XX,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XX。
原告黄XX诉被告梁XX、梁XX、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梁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梁XX、梁XX、广东XX公司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梁XX、梁XX父子是朋友关系,被告梁XX、梁XX经营被告XX公司。2016年10月29日,被告梁XX、梁XX因被告XX公司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由被告梁XX在借据上签名,被告XX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章。2017年1月24日,被告梁XX、梁XX父子再次以被告XX公司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梁XX使用印有XX公司名称的纸张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梁XX在广州见面,被告梁XX称他们父子正准备转让公司股权和部分店铺,月底资金回笼马上还清所欠原告的款项,并再次向原告请求借款周转。原告信以为真,于2018年3月13日又借了22000元现金给被告梁XX。此后,原告得知被告方已被多人起诉,其承诺不可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梁XX、梁XX、XX公司缺席,无答辩亦无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梁XX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梁XX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本人梁XX因生意周转需要,现向黄XX先生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特立此据。”该借据由被告梁X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模,被告XX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2017年1月24日,被告梁X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梁XX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兹我本人梁XX,身份证:XXXXXXXXXX,向黄XX借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正)。特立此据。”该借条由被告梁XX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2018年3月13日,被告梁XX再次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由被告梁XX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黄XX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正(¥22000元),特立此据。”该借据由被告梁X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模。上述借款凭证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借款后,三被告未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借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足以证实被告梁XX于2016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担保人为被告XX公司,被告梁XX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8年3月13日共向原告借款27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原告请求借款人返还上述借款,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梁XX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被告梁XX应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给原告。上述三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述借款的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XX公司在被告梁XX于2016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的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应认定为被告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担保依法有效。该借据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XX公司应对被告梁XX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XX追偿。被告梁XX与被告梁XX并非上述三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被告XX公司亦仅为被告梁XX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本案的全部借款提供担保,故原告请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梁XX、梁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黄XX;
二、被告广东XX公司对被告梁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XX追偿;
三、被告梁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黄XX;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梁XX、广东XX公司负担415元,被告梁XX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黎瑞安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128980890
  • 广东太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9.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8次 (优于95.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74分 (优于90.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黎瑞安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6810 昨日访问量: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