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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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法律规定

作者:刘程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3次举报

一、流窜作案有哪些法律法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三、跨地区作案能否认定为流窜作案

我国现行相关刑事法律并没有对流窜作案进行准确定义,只有1989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于“流窜作案”的解释略有涉及。根据该通知精神,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一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笔者认为,对“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的理解应该突出两个关键字词,即“跨”、“连续”并且不能孤立的看待,应从整体进行理解和把握。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立法规定的本意应该是“在两地以上流窜且连续分别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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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伟律师,现就职于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