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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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怎么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离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属于无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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