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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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并不等于少分财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6人看过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

      我们经过大量实践,发现当事人一般是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为自己为孩子为了曾经的感情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期离婚时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实践,这个数额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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