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周某与揭某协商离婚,约定小孩由原告周某抚养,揭某承担每月1100元的小孩抚养费。离婚后数月,揭某仍会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周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元。后揭某因工作变动,每月仅有2000元工资,对其生活造成困难。揭某遂提出变更小孩抚养费,但周某不同意,揭某即停付了小孩抚养费。周某向揭某追索抚养费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100元。
【分歧】
对于离婚后收入减少能否要求降低小孩抚养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且经过民政部门认可,协议明确约定揭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元,不得减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因揭某收入减少,仍然支付1100元小孩抚养费将造成其生活困难,可按照揭某现在的工资条件适当降低小孩抚养费进行给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揭某工作变动后经济状况明显下降,可能对其生活造成困难,属于法定应当变更的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约定的小孩抚养费。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