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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赠与情人财物是否有效?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王兵与李青青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兵一直做生意,期间赚了很多钱。后来王兵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张丽,王兵无偿赠与张丽财产近20万元。后李青青知晓此事,向张丽索要,张丽拒绝返还,李青青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王兵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

   王兵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兵的赠与行为有效,因系王兵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兵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王兵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李青青的同意。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兵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青青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兵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张丽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青青的同意,且张丽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张丽明知王兵赠与其财产是王兵自己的行为,李青青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张丽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另,王兵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王兵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张丽的行为是无效的,李青青可以主张要求张丽返还。

作者: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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