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父母在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随其母生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由父母共同承担。2011年9月,陈某某考入某大学,2011年至2012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35000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陈某某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以其父陈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陈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陈某某支付抚养费17500元。
【分歧】
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并未完全具备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父亲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愿意支付陈某某高中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的一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此法院应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承诺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陈某某正在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且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加重被告陈某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评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陈某某有权要求其父陈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理由如下:
原文作者以“父母对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作为原文的标题,其实是曲解了原文案例的真实意思。诚如原文作者所分析的,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按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如果不存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陈某某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陈某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根据《解释》的规定,陈某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本文案例的特殊点在于,在离婚之时陈某某父母在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随其母生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由父母共同承担。其中“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由父母共同承担”是一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随着协议的签订,合同产生效力,对陈某具有约束力。后来陈某拒不支付抚养费,陈某某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请求支付。
因此本案例中,陈某对其女陈某某的抚养义务并不是来自于法定的义务,而是来自于其在离婚时约定的义务,即“意定之债”。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包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