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一方名下的未分割的房产出租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租金?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8人看过

杨某、柳某婚后曾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柳某名下。2003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后柳某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租金3.6万元,因未给付一半租金与杨某,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柳某给付其租金1.8万元。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理由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在柳某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3.6万元,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韩涛 江聪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