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与赵女士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2015年7月赵女士多次到杜先生单位大吵大闹,给杜先生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杜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杜先生起诉称,他于2012年8月与被告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配,至2015年7月双方一直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权利义务。2015年7月,赵女士先后三次到杜先生单位大吵大闹并对赵先生进行污蔑、诽谤,后赵女士要求杜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成年后将某处房屋过户至赵女士及女儿名下,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杜先生被单位停职反省,工作和生活受到了重大影响。因此,杜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