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演双簧”想赖账的情况,也不少遇到夫妻关系紧张的一方与他人造假债务以“惩罚”另一方的状况。而这样的夫妻关系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借款时双方都呈分居状况(甭管是伪装的还是真的)。这就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分居后夫妻一方借款应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何处理方为上策?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除非夫或妻任何一方能证明债权人第三人在借款时知道有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否则,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整个《婚姻法》的立法目的都是倾向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为顺利适用《婚姻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笔者注:就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所以,尽管是分居后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但其婚姻关系尚在存续,原则上其债务自然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当然,为了杜绝夫妻关系紧张的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给另一方,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地当然认定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种债务,笔者建议作如下的处理:如果确能证明债权人在知道夫妻关系紧张且分居还擅自借款给夫妻一方而不为另一方知晓、也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在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为: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关系紧张且分居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债权人),不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谁是借款人,由谁独自偿还债务。
作者:李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