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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患有精神病的一方能否进行离婚诉讼?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夫妻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进行离婚诉讼?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笔者认为,应根据患病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离婚属于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较为严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的事项。因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代为行使权利。

       其次,由于婚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关系,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决定。而患有精神病的一方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在意思表示上存在障碍,法定代理人及法官均无法准确判断其本人对现存婚姻关系的意思,因此,对于精神病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驳回起诉。但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在诉讼期间患病或者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恢复前中止审理,并待其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后才继续进行诉讼。

       最后,虽然离婚请求权属于身份形成权,专属于婚姻当事人,精神病人不能向法院提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又可以推断,若精神病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陈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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