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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每个公民自觉的义务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18人看过

2015年5月7日,袁某甲、徐某某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起诉永善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按照现有的实际情况履行对二原告的赡养义务。

通过审理查明,袁某甲、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长子袁某乙、次子袁某丙和三子袁某丁,1989年9月8日,原告将家庭财产平均分配给这三个儿子,并约定了赡养义务。分家后的原告一直随次子袁某丙生活,袁某丁将分得的财产交由袁某丙代管。

另查明,被告袁某丙自愿承担袁某丁在本案中的赡养义务,原告无异议。

由于分家时约定的赡养义务已经不能维持二原告现在的基本生活,三被告也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应当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件实际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每人每月300元的赡养费,由三被告平均承担。因被告袁某丁的赡养义务由被告袁某丙承受,故判决被告袁某乙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被告袁某丙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每六个月累计给付一次。判决书送达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近日,袁某丙来到法庭,主动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对原告袁某甲、徐某某的赡养义务,把一年内应给付的赡养费4800元全部交到法庭。

从法律制度讲,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社会道德讲,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而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约束。

作者: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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