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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后死亡 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2人看过

俗话说:“人死债灭。”从法律层面看,是否真的如此?荔浦县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给出了答案,判决被告唐某在继承韦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刘某。判决后,被告唐某没有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唐某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5月19日,韦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同时向原告刘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韦某未归还借款给原告刘某。2015年8月15日,韦某死亡,其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韦大某、母亲林某、妻子唐某、女儿韦小某。韦某生前系某某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其死亡后遗留有住房公积金107385.24元尚未支取。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韦大某、林某、韦小某表示放弃继承韦某遗留的上述住房公积金,被告唐某明确表示要求继承韦某遗留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并到某某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某某公证处出具了(2016)××证字第175号公证书,证明韦某遗留的107385.24元住房公积金属于韦某与被告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53692.62元)为韦某的遗产,韦某的上述遗产由被告唐某继承。原告认为被告唐某继承了韦某的遗产,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的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借款30000元。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韦某尚欠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000元,有韦某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韦某负有偿还义务。当事人对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借款发生在韦某与被告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韦某与被告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某负有偿还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的继承人依法应在其继承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中,因债务人韦某已去世,而韦某去世时留有遗产住房公积金53692.62元,被告唐某作为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要求继承韦某的上述遗产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而上述遗产的实际价值已超过该案借款的金额,从这一角度考虑,被告唐某也应当在继承韦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责任。综上,原告刘某请求被告唐某在继承韦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荔浦县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者:吴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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