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11年5月在兰州市红古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2013年 1月生育一子南某某,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南某离婚。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原、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权问题又争论不休。法官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对子女抚养和探望权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终止探望权。通过探望权,子女与探望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望的一方增加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经过法官的释明,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南某某由被告南某抚养,原告吕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承担南某某抚养费300元,至南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吕某每月探望南某某两次,寒假、暑假期间,在不耽误南某某假期辅导班上课的情况下,原告吕某可带南某某回家与其居住各十五天。于此,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孩子抚养、探望权等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作者: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