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起诉李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因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所以同时将李某的父母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索要彩礼的离婚案件中,为便于执行,可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一并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是解除婚姻关系,只能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可将女方及其父母同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诉讼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作为女方父母显然不符合此条件,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够将女方父母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即便离婚诉讼中的诉请包含索要彩礼,但这仍是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针对未婚男女为以结婚为条件的有关彩礼等财产问题的纠纷,因婚约财产实为赠与性质,且财产一般由女方父母保管,法律上亦无禁止性规定,为便于执行,可将女方父母一并列为被告,但离婚案件是针对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而言,且一夫一妻体制下的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仅指夫妻双方,不可添加其他人。
作者:杨秀丽
作者: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