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委托准岳父老周代为购房,在与小周分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赫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小朱与小周相识恋爱,小周父母希望小朱在益阳购房定居,小朱遂拿出32万元委托准岳父老周代为购买房产,老周给小朱出具了收条。老周因考虑到将来小朱与小周还可能购买房屋,为减少缴纳的税费,就以老周父亲的名义在益阳购买了一处房产,共计支付购房款38万余元。后小朱与小周分手,小朱以老周没有为他购买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2万元购房款。庭审中,老周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小朱知悉购买房产及登记在老周父亲名下等相关情况的录音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朱全权委托老周代为购买房屋,双方之间的委托合法有效。老周作为被委托方积极履行了代购房屋的义务,小朱作为委托方,明知老周以老周父亲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这一情况,且未提出异议,系对老周履行委托行为的默认,遂依法驳回了小朱的诉讼请求。对于小朱的合法权益,只能靠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作者: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