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安 林艳)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63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向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自2011年起,被告向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分多次借款,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某共计差欠原告借款本息63万元,被告向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63万元整,每月利息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向某偿还借款6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认为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为宜。被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向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向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自2011年起,被告向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分多次借款,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某共计差欠原告借款本息63万元,被告向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63万元整,每月利息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向某偿还借款6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认为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为宜。被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向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