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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6年的夫妻翻了脸 原因是妻子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本报讯(鹿轩缪眎眎)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想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丈夫的拒绝。因为担心丈夫私下处置这套房子,结婚26年的夫妻俩竟然跑到法院打起了官司。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的这套房子属于潘先生、黄女士共同共有,并判令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54岁的潘先生和51岁的黄女士结婚26年,并育有两个孩子。2001年4月17日,夫妻俩购买了市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2003年9月11日,这套房子登记在了潘先生名下。

  “这套房子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买的,而根据现在的房屋登记新政策,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一方就可以直接将房子抵押贷款。”出于这样的担心,黄女士让潘先生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潘先生却拒绝了。于是,黄女士将潘先生告到法院。

  去年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庭审现场,潘先生一方称,这几年他和黄女士一直有闹小矛盾,两人曾有过口头协议,约定涉案的这套房子归潘先生所有,另有一套房子归黄女士所有。他认为黄女士这么做是变相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约定房子归属,所以这套房子应当属于潘先生和黄女士的共同共有财产。因为涉案的这套房子登记在潘先生一人名下,现在黄女士主张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黄女士所称的房屋登记新政策是指2014年5月12日实施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这一实施方案,温州市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夫妻关系,今后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也就是说,房屋出售、赠与、抵押,房管部门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遭到拒绝的,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这套房子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份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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