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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新规 彰显人本精神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550人看过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人文精神出发,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细化了工伤认定的时间及场所。

  工伤又称产业伤害或者职业伤害,主要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各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纠纷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也占各类行政案件的首列。但由于长期以来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粗线条,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工伤认定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确”与“细化”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关怀,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化,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形,因此明确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有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益,打击非法、违法用工、逃避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审判活动的开展。

  工伤认定是决定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一直仅有粗线条的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维护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对工伤认定进行法规细化实将社会生活及社会行为规律的理性引入法律理性的表现,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细化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下班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这一细化不仅体现法律注重、尊重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也为司法实践活动明晰了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充分彰显了法治的人本精神,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步。
来源: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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