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寿法院太子庙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逾期利率给付标准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颁布施行后,该庭适用《新规》已审理民间借贷纠纷40多件。
【案例】
2015年1月28日,被告曾某以做工程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4月1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被告曾某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姚某系被告曾某之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67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4月11日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根据《新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过高,应确定为4520元(计算方式为100000元×6%÷365天×275天),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曾某、姚某共同偿还原告袁某借款100000及逾期还款利息4520元。
【知识延伸】
《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案例】
2015年1月28日,被告曾某以做工程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4月1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被告曾某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姚某系被告曾某之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67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4月11日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根据《新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过高,应确定为4520元(计算方式为100000元×6%÷365天×275天),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曾某、姚某共同偿还原告袁某借款100000及逾期还款利息4520元。
【知识延伸】
《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来源: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