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结婚半个月前,准新郎曹某向准新娘吴某借款4万元,曹某说借款主要用于筹办婚礼。谁知,婚后1年多曹某迟迟没有归还的意思,一怒之下,吴某到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5月,吴某与曹某经网络相识、恋爱,2014年2月初双方登记结婚,同年9月底添了一女。在恋爱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自从有了女儿后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2015年6月,妻子吴某以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称在2013年9月,曹某以购车为由向她借款4万元。事后曹某却没有购车,曾向曹某催讨借款遭拒绝,请求判令曹某如数归还借款。吴某声称曹某曾通过短信等方式确认,从她处借到过上述款项。
法庭上,丈夫曹某辩称夫妻间不存在婚前借款事实,讼争款项是吴某转账给自己,主要用途是筹办婚礼。曹某私下还说过有些钱款,因股市不好被套其中。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诉讼借款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呢?正当法官对该案下判颇感棘手时,吴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10月10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吴某与曹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和住房分割取得了一致意见。曹某则表示现双方已离婚,在确认上述款项是借款的前提下,则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向吴某借款,有曹某当庭确认的转账凭证、双方谈话录音及手机短信为凭,借款事实依法成立。涉及曹某辩称上述钱款不属借款,而是双方筹办婚礼的费用,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在吴某与曹某达成离婚调解后的第10天,再次判决曹某需归还吴某4万元。
作者: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