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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因病就医后岗位被顶替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641人看过

2011年11月,刘某在光明物业公司工作,2014年8月,刘某因病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光明物业公司已安排其他人顶替其岗位,致使其再未在光明物业公司上班。刘某为此将光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秀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刘某在光明物业公司工作,在光明物业公司的安排下,先后在紫云大厦营业厅、农村商业银行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光明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刘某因病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光明物业公司已安排其他人顶替其岗位,致使其再未能在光明物业公司上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1年11月因刘某进入到光明物业公司工作而成立劳动关系,双方自此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并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任何补偿的行为不予支持,遂判决用人单位败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市四中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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