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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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殒命留遗产 同居前妻可继承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15人看过

李宏系界首市沙北某镇的私企老板,从事生产加工塑料制品数年,由于他管理有方、善于经营,产销两旺,企业效益逐年上升。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其事业如日中天之际,2015年3月的一天早晨,李宏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他的突然辞世不仅留下数百万资产也给家人埋下争夺遗产的隐患。此后,李家不再平静,一家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矛盾不断升级,李宏的父母与儿子的前妻王文英反目成仇、形同陌路。李宏的女儿李燕梓与其母亲分别要求依法继承李宏生前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和银行存款。但李宏的父母坚持认为,遗产只能让孙女李燕梓参与继承,因王文英已与儿子李宏离婚了,虽然是“离婚不离家”而同居生活,但毕竟不再是李家人,她没有继承遗产的份。

  法院审理认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文英与李宏此前已离婚,并不具备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和权利,照理是无法继承李宏遗产的。但法院查明,王文英与李宏1993年结婚,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李宏2015年3月死亡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权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因此,王文英可以继承部分遗产。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宏所有的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35.92%的股权由王文英继承5.92%,剩余的30%股权由李宏的女儿、父亲和母亲各继承10%。同时,将李宏生前的银行存款也按照比例进行了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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