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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 彩礼适当退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83人看过

 2011年2月3日,淇县西岗镇农民高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当月29日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订婚期间,刘某及其父母收取高某彩礼18000元和“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计款6700元)。双方举行婚礼花销12000元。3个月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此后,两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成诉,之后,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高某彩礼8000元及“三金”。  

  评议:所谓婚约是指以将来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的预约。订立婚约,收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民间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期间往往伴随着两家的财物交换,亲友往来。一旦产生纠纷,损失的不仅是双方的财物,还会给很多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甚至会产生心理阴影。目前我国可供适用的法律只有2003年12月6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婚约财产中彩礼性质的认定,返还彩礼的标准,立法上仍是空白,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多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同居期间女方是否受孕或生育等因素进行裁判,很多是同案不同判,但彩礼一般都未全额返还。

  如何避免这一纠纷的发生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婚前充分了解对方,以真诚的爱情作为建立家庭的基础;其次,对将来的婚后生活做好充分心理准备;再次,尽量避免给付彩礼或减少给付数额,不要因此产生攀比心理,三思而后行。

作者:淇县法院 窦俊杰 冯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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