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梅(涉案人均系化名)与被告张继伟于1995年在原舍屯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两个女儿。丈夫张继伟以要男孩,逃避计生部门监管为由劝妻子,先协议离婚,待生了男孩之后再复婚。原告马冬梅渐渐坠入被告张继伟编织的陷阱,2006年7月20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张继伟“假”戏真唱,抛下妻儿与她人同居生活,原告马冬梅明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并抚养女儿。
审理中,汝南法院院结合被告张继伟已与她人同居,并不愿再与原告马冬梅共同生活的现实,法官认为强行将原、被告捆绑在一起是不合适的。但基于原、被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依然对原、被告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多次找双方进行语重心长的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和子女等问题。双方被法官的认真负责行为深深感动,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后和平分手。
作者: 汝南法院 秦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