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与陈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5.12”特大地震后,杨先生作为极重灾区的灾民,享受了国家灾后安置政策。在陈女士的要求下,杨先生选择了全家异地安置,带着父母到陈女士家中做起了上门女婿。部分安置费也用于了陈女士家中住房的修缮。但由于生活习惯差异等因素,两人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0年,陈女士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1年6月,陈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杨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5千元。法官经调查,了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离婚后,杨先生和其父母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为此,法官多次给陈女士做思想工作,并通过双方的父母劝解各自子女。在法官情、理、法的触动下,杨先生同意离婚。陈女士也不仅放弃了要求杨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还一次性给予杨先生经济帮助费35000元,用于其修建房屋, 赡养父母。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院指出,对于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生活困难”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的相关规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部分消除了经济困难方离婚后的生活顾虑,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夏旭东 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