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条漏写出借人 持有人凭条追款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704人看过

江西法院网讯  借条未书写出借人的名字,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持有人是否可以据借条追讨借款?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即借条持有人借款5万元。

  原告吉某与被告许某是多年的朋友,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吉某借款5万元,原告表示同意。2014年7月7日,原告在农业银行取出5万元,当日,被告来到原告家取走了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兹有许某今借到5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此据属实。今借人:许某”。该借条上并没有出借人的名字,只有借款人许某的名字,原告吉某也没有仔细看借条的内容便收起该借条。现被告许某无力还款,原告持借条及借款当日其在农业银行支取5万元现金的支款凭证将被告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或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虽然借条未书写出借人名字,但现借条由原告吉某实际持有,原告也提交了农业银行的支款凭证,被告许某也未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原告吉某是出借人的事实提出抗辩,应当认定该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推定持有人原告为借款人,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