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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摔伤 幼儿园被判担责7成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私人律师 |639人看过

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是希望他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但是幼儿园内的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孩子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1月14日,等待放学的小孩在就读的某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倒,致其左腿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导致受伤。原告的母亲作为该幼儿园他班幼师,并未在场亲眼目睹原告受伤的过程。2013年11月15日上午,经小孩母亲要求,被告某幼儿园派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螺旋骨折,予以石膏外固定,并嘱每月X线复查。医疗费用一百多元由被告支付,后原告又先后在医院检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五百多元。

2014年2月25日,经派出所委托,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为:小孩左腿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属十级伤残。医疗建议:1、前段医药费凭发票审核,后期治疗医疗费800元左右;2、休息期限由处理单位从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考虑;3、需一人陪护90天。原告法定代理人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诉讼中,被告某幼儿园申请对小孩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某幼儿园拒交鉴定费,委托被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表明,事发时属于幼儿园放学时间段,除原告小孩之外尚另还有其他幼儿尚未离园,小孩在玩耍时不慎摔伤,附近并没有幼师负责看管,此点可以从原告所举证据及双方事后的陈述可以得以证实,且被告某幼儿园也未就当时有其他幼师负责看管举证证明。因此,被告某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原告小孩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某幼儿园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0%。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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