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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突然冒出借款八万多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丈夫个人偿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69人看过

李某与贺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系再婚,本应更加珍惜,但婚后二人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二人继续分居不见好转,一年多后,再次对簿公堂。就在此时,李某的舅舅张某某突然拿出李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5万元。

  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某现金8.5万元,欠款人李某,2013.7.11,用于归还A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7万元,司机工资1.5万元。李某对借条没有任何异议,称借款属实,但要求与贺某共同偿还。贺某对突然冒出的借款十分吃惊,表示毫不知情,同时就借款的用途申请法院向A公司调查核实。

  法院向A公司调查了解到,夫妻二人有一辆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也确有一笔6万元借款,是李某、贺某二人共同借的,但该笔借款并非由李某直接偿还,而是早已从货车的运费中扣除抵账完结。

  李某为证明借款用于支付聘请的货车司机工资1.5万元,拿出司机出具的领条一张,领条虽载明收到工资1.5万元,但落款时间却是“2013年4月18日”,比借款时间提前了3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对借款无异议,贺某虽主张借款不实,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本案所涉借款系李某以个人名义发生,属于单方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是判断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借条载明的用途并不属实,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和张某某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贺某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丈夫李某个人偿还张某某借款8.5万元,各方皆未提出异议,表示服从判决。

作者:张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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