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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困难 在能力范围内仍然负有赡养父母之义务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家住本县朗溪乡朗溪村的徐某甲(年逾80岁)以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为由起诉其三子徐某乙、四子徐某丙,要求徐某乙、徐某丙各支付赡养费每月100元。徐某乙认为自己身患多种慢性病且目前还靠自己的妻子养活,所以自己不该支付赡养费。徐某丙以自己现有五个女儿需要抚养且徐某甲当初没有把承包的山林、田土分给徐某丙经营、管理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徐某丙表态,只要徐某甲分一些山林、田土给他,他就支付赡养费。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抚慰。二被告虽然目前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

作者:胡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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