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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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房屋买卖合同不配合过户 买方诉至法院获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725人看过

 2015年3月15日,被告孙某以被告谭某(卖房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唐某(买房方)、居间人JX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包括:居间人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居间促成买卖双方就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某小区一房屋达成交易,成交价格71万元,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4万元,卖方应在2015年3月15日前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将至居间人。卖方凭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居间人处领取定金2万元,定金中另2万元由居间人监管,作为交房保证金,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居间人有权先行从交房保证金中扣除佣金,剩余部分处置给守约方。买方应在该房产过户前将首期房款27万元在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时,通过市房管局确认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执行,剩余房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日期以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日为准,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前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支付房产转让的水费而造成房屋转移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每延迟1日,需按房产转让价格每日0.0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含10日),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当日,被告孙某收到原告唐某房屋定金4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交付给第三人JX经纪公司作为交房保证金。被告孙某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国土证原件交给了第三人JX经纪公司。2015年3月30日,原告依约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入房屋首付款28万。当日,被告谭某前往常德市房管局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中途离开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不能完成。后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两被告督促其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孙某、谭某先后于2015年6月9日、6月13日收到律师函,仍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系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在与被告孙某磋商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多次与被告谭某电话联系协商房屋买卖之事,而被告谭某也将房产证及国土证原件放在被告孙某处,并前往市房管局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得知被告谭某对被告孙某以他本人名义实施房屋买卖法律行为表示同意,故原告与被告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被告谭某未依约协助原告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并超过最后期限十日以上,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全同并要求被告谭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唐某与被告谭某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谭某向原告唐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

作者:黄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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