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诉离索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事情发生在津市市。小周与大李是一对夫妻。他俩2010年在当地登记结婚,2012年1月育有一女。据小周事后讲,在结婚之初,她跟丈夫大李的关系尚可,可自打女儿出生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起,小两口开始分居生活,女儿由小周独自抚养。小周称,在此期间,大李对自己跟女儿不闻不问,也从未给付过女儿抚养费。
小周认为,丈夫大李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并且可能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大李的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小周向法院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成人,大李应依法负担抚养费。不仅如此,大李还应当向小周支付女儿在2013年、2014年的抚养费2万元。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大李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由小周抚养成年。不过,他不同意支付2013年、2014年的抚养费。
津市市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小周与大李离婚,婚生女由小周抚养成年,大李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0元,驳回小周要求大李支付婚生女2013年至2014年抚养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说法: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生女抚养费无依据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在本案中,小周、大李婚后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大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以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小周独自抚养婚生女的费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认定大李已尽了抚养婚生女的义务,小周要求被告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生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于海燕 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