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独自抚养儿子可以反悔吗?
朱某与熊某于2012年结婚后生有一子。2013年3月双方经协议离婚时,为争得儿子归自己一方,朱某要求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成年,并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熊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2015年3月,随着物价上涨,婚生子就读幼儿园花费较大,且朱某父母亲年纪越来越大,需要朱某赡养,朱某感到经济压力升高,遂找到熊某,要求其给付婚生子抚养费。熊某以双方协议无需其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朱某遂以婚生子名义向法庭起诉,要求熊某承担生活费每月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产生后各承担50%。该案经法官调解,由熊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400元而结案。
【法官评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子女是有抚养能力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任何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就算签了免除抚养义务的协议,也不妨碍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要求其承担合理的抚养费。
本案中,无论朱某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女儿或是否有协议,都不能成为熊某拒绝尽抚养义务的理由,更不能妨碍儿子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方式的合理要求。
作者:王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