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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即求同居遭拒 解除婚约返彩礼获准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561人看过

订婚当晚男方提出同居要求遭到拒绝,双方随即产生矛盾。三天后,女方提出解除婚约且拒绝退还彩礼,男方于是告到了法院。近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曹某退还原告赵某彩礼一万元。

2009年10月,原告赵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曹某相识。相识十多天后,在媒人的催促下,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赵某给付曹某订婚彩礼一万元。订婚当晚,原告赵某就要求与被告曹某同居,曹某认为双方暂未领取结婚证不能与赵某同居生活,赵某则认为曹某有意骗婚,双方随即产生矛盾。订婚三天后,曹某打电话给赵某要求解除婚约,赵某于是多次要求曹某退还订婚彩礼,但却都遭到了拒绝,曹某于是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实行的订婚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对于彩礼等财物的处理,应视双方婚姻最终是否实现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张跃飞 龚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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