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樊某与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
樊某的母亲与徐某的父亲是同母异父的兄妹,1997年,兄妹俩商量后,决定让徐某到樊某家当上门女婿。樊某与徐某青梅竹马、两小无差,也都同意了这门亲事。1999年,两人隐瞒了系表兄妹的事实在民政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趋恶化。樊某遂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与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两人缔结婚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婚姻自始至终无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