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结婚一年后妻子离家出走引发的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原告夏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夏某系澧县人,陶某系云南人,双方于2009年上半年在广东务工相识相恋,一年后在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定居澧县。家庭生活中,双方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结婚一年后即2011年上半年,陶某离家出走玩失踪,不与夏某联系,至今音讯全无。无奈中的夏某在寻找妻子未果后,于2015年8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相处时间不长,又未生育子女,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自2011年2月开始,被告一直外出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其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彭杰